7月6日,法院在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对覃某出具虚假证据并指使他人作伪证妨碍诉讼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这是该院对个人在民事诉讼中作伪证行为做出的首份处罚决定。
今年4月17日,韦某因遭受丈夫覃某的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覃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前,覃某提交了两张借条,证明夫妻有共同债务90000元,要求韦某承担共同债务,并申请证人即覃某的姐姐及妹妹出庭作证。
两名证人出庭发言前,法官依法向她们释明了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庭审中,两人接受了有关借款情况的询问。庭审即将结束时,韦某提出要鉴定借条形成时间的请求。此时,两个证人面色紧张,法官警觉地再次向覃某及两证人询问,并再次释明作假证的法律后果,借名买房的法律效力如何,但覃某等人仍坚持自己的证词直至庭审结束。
庭审第二天,慑于法律威严,两证人经过思想斗争主动向法官说出事实的真相:承认不存在借款的事实,是覃某让两人到法庭作伪证的,买二手房遭遇房东恶意毁约怎么办。证据当前,覃某承认了自己为了多分财产提供虚假证据和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实。覃某及两证人均当场书写悔过书承认错误。
在韦某诉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覃某为多分财产,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出具借款金额合计90000元的借条二张,并指使其亲属向法庭作虚假证言,该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而两名证人,因第一时间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意,法院对两位进行训诫的处罚。
温馨提示:提供虚假证据、作伪证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关法律的惩处,所有人都应该尊重法律、实事求是,不可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