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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将社会监督引入工程招投标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31
宁夏规定,自治区、各市(县)重点工程和1000万元以上(县级为5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开标、评标活动,应邀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社会监督暂行办法》,要求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接受全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员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或建筑行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专家、学者中推荐产生。
按照规定,自治区、各市(县)重点工程和1000万元以上(县级为500万元以上)的国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活动,应邀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社会监督员开展正常监督工作。招投标社会监督员有权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提出质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或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社会监督员。
该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社会监督引入招投标活动,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增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的有益尝试。办法的出台,必将对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各方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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