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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凭无据 经济适用房咋能要回去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3


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了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由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购买经济适用房自然要履行缜密的资格审查和必备程序。

 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案件历经一审、,最终两级法院还是主持公道,维护了经济适用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身边的事儿

  郭某家共有3口人,妻子及儿子均为农业户口。2009年11月15日,郭某填写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表,显示家庭成员1人,同时郭某提交了相应材料,显示家庭成员3人,月收入1200元。灵宝市房管局审核认为郭某符合购买条件,遂委托其下设公司与郭某签订合同,将一套经适房卖给了他。2013年5月3日,洛阳市审计局对灵宝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跟踪审计时,通过财政工资查询系统查出郭某家庭成员为1人,年人均收入21228元,认为不符合享受经济适用房条件。灵宝市房管局据此要求郭某退还房屋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结果

  法院认为,灵宝市政府2009年确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12163元,被告家庭实有3口人,并非1人,审计报告对被告家庭成员按照一人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不足为信,原告灵宝市房管局依据审计报告认为被告郭某采取欺骗手段签订合同,依据不足,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所购房屋,理由欠妥,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原告灵宝市房管局的诉讼请求。灵宝市房管局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15年2月9日下达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说

  本案作为一起合同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灵宝市房管局认为被告签订经济适用房购买合同时,存在欺骗行为,要求撤销合同收回房屋无果,把当事人郭某到法院,寻求法律帮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就本案看,被告提交的、户口本显示,被告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已经生子,家庭实有3口人。原告提交的购买经适房申请表虽然填写家庭成员1人,同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却显示被告家庭成员3人,自己提供的证据反过来印证了别人的法庭陈述和主张。一、二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灵宝市房管局的诉讼请求,维护经济适用房购买者郭某的合法权益,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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