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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问题,承租人优先权的效力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1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房价也在不断飙升,许多居民只能“望房兴叹”。租房成为了许多人迫不得已的选择,致使租赁产业不断发展,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究竟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如何?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下列咨询,以供参考。

  找法网网友咨询:我从1996年就跟林业局的租用了一栋5层楼房做商业用途,租用的合同期到2004年8月底止! 但是在2003年就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屋转卖给他人,并已在2003年10月已经办理好手续,已经办好。现在我正通过法律手段想取消他们的,并由我优先购得。在法庭上审理时对方说了一句话:“就是取消了我们的买卖合同我也可以不卖给你!” 我想请教一下,我这场官司能打赢的胜算有多高? 打赢后取消了他们的买卖合同后我能否顺利购得该房产?会不会照对方所说取消了后也可以不卖给我? 如果购买该房产时对方跟房管局的都不配合的话,那我该怎么办?

  广东广州杨帆律师回复:

  一、法律关于的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售房屋时,应当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这里是指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主要体现为房屋价款和付款方式的同等条件。

  二、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按规定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在出售房屋前合理期限内应当通知您,否则您可以到法院社,主张出租人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53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有的地方更加明确规定,房屋租赁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此情况下,您无权主张出租人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向出租人提出赔偿。

  

  某律师回复:承租户的优先购买权成立的条件是“在同等条件下”,而在实际操作中,“同等条件”是难以达到的,也很难认定。在查阅资料后也没有找到具有足够证明力或公信力的说明,这给法官和卖主的自由度较大,你通过法律手段买到房的可能性较小。

  海南海口王云鹏律师回复: “就是取消了我们的买卖合同我也可以不卖给你!”

  对方是否有权宣布不卖房了?这个问题的确值得研究 。我认为对方的卖房要约已经成立,如果毁约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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