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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使用许可证的效力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1


商品房买卖中,五证是必不可少,但是对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也不可遗忘。《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第二条明确规定:对新建住宅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

  中,“五证”是必不可少,但是对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也不可遗忘。《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第二条明确规定:对新建住宅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方可交付使用。

  此条规定是对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中一般都会约定开发商已取得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那么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就销售商品房的,销售合同的效力如何呢?

  开发商与房屋购买者签订,是双方的意思自治表示,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是有效的,开发商没有取得新家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只能导致不能交付使用,而双方的买卖合同是有效成立的,且一般把开发商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才能销售房屋(或交付使用)写进双方签订的 买卖合同中,如果没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一般可以违约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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