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物业费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物业管理 > 物业费 >

维修资金的续筹有何规定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1


根据沪府发【2004】38号文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 业主大会应当就再次筹集方案作出决定,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分期筹集的,业主应当在3年内交纳完毕。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

    根据沪府发【2004】38号文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 业主大会应当就再次筹集方案作出决定,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分期筹集的,业主应当在3年内交纳完毕。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上一篇:小区物业拒供电 千余业主恐挨冻

下一篇:业主应从何时起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