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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立遗嘱有什么风险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7-08


  家住北京的路先生与翟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生有子女路a与路b。小尹是路a之女,即路先生与翟女士的外孙女。位于北京某小区一套房子系路先生与翟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老教授赠后妻房产离婚难讨回,登记在路先生名下。路先生于2008年10月去世,翟女士于2012年4月去世。

  二人生前于2008年5月22日立《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叫路某,老伴翟某,我俩经过深思熟虑,一致同意百年之后,将坐落在北京某地的两居室住房,无偿赠与外孙女尹某。特立遗嘱。立遗嘱人:路某、翟某。见证人:柯某、胡某。立遗嘱时四人均在场,遗嘱由路先生执笔书写,四人在遗嘱上签名。但路b(小尹舅舅)不认可这份共同遗嘱的效力,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反悔的处理,该遗嘱合法有效,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尹所有。

  路b上告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继承法中未对“夫妻共立遗嘱”纳为法定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引发过不少争议,二手房买卖中的骗局有哪些

  “对亲笔书写遗嘱的一方来说,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遗嘱效力不存在争议。但对只签字的配偶即翟女士来说,因文字不是其书写,故不能认定为自书遗嘱。另外代书人路先生本身也是翟女士财产的继承人之一,继承法规定代书人不能是继承人,因此该遗嘱也不能被认定为翟女士的代书遗嘱。所以对只签字的配偶来说,共同所立的遗嘱有效还是无效就产生了争议。我建议夫妻还是分开遗嘱以防范法律风险。”靳双权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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