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借名买房惹纠纷 法院判决协议有效。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的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的同意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在解决居住权纠纷,首要前提是明确居住权本身的法律性质,这一点非常重要。上海房产律师认为,居住权是一种物权,是一种对于他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屋所拥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正是因为居住权是物权,它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上海市住房交易制度中实际上已经设立了居住权的公示登记制度。根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设定居住权、通行权等房地产权利,可以凭有关协议,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这表明,居住权可以在交易中心予以登记,以公示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