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5日,辛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刘某位于朝阳区曙光西里的一套二手房出售给辛某,成交价格833万元。因该房有抵押贷款,双方约定刘某应于2013年2月30日前向银行提前清偿贷款,并在取得结清证明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
此后,辛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刘某始终未办理该房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无奈之下,辛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协助办理过户,签订买房合同后,卖家反悔怎么处理,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因刘某欠债不还,其房产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辛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已明知涉案房屋存在抵押,后涉案房屋又先后被法院轮候查封。至今,借名买房,出名人索要十万过户,涉案房屋仍处于被抵押和查封状态,此情形即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况。经法院多次释明,辛某坚持要求继续履行,故其基于继续履行所提出的解押、过户等请求法院均无法支持,房产纠纷法律知识。但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辛某可基于合同无法实际履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辛某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