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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级法院关于公有房屋纠纷受理问题的意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6-25


  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

  关于公有房屋纠纷受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7号文件规定:“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应由民庭受理,以房地产为标的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同样应由民庭受理。”我市各级法院应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就公有房屋纠纷受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平等主体之间以房管局直管公房为标的发生的租赁、借用、换房及强占房屋等纠纷,由民庭受理。

  2、房管局直管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其原共居人为确定新的承租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向房管部门申请解决。

  3、职工对本单位分配自管住房方案、决定有意见,而与本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法院管辖范围。但在房屋分配过程中因职工擅自强占待分配的房屋,单位诉请法院解决的,由民庭受理。

  4、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民庭受理。

  5、住用单位公房的职工离开原单位后,与原单位为房屋的使用权发生的纠纷,双方有协议或我市有规定的,民庭可以受理;双方没有协议,我市又没有规定的,不予受理。

  6、因行政划拨产生的公房所有权、使用权确权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一方为此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果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只是为权利、义务的履行发生纠纷的,民庭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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