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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中如何保障继承人权益?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徐大力、徐二力诉称:被继承人徐冰与张路为夫妻,育有原被告三子女。张路、徐冰先后去世,位于西城区101103号房屋系房改房,系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登记于徐冰名下,夫妻二人均未订立遗嘱处分两处涉案房屋。现起诉要求继承涉案房屋,二原告各继承三分之一,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徐三力辩称:母亲生前订立自书遗嘱,父亲生前订立代书遗嘱,二老均将涉案房屋指定由我及我女儿继承。现同意按照父亲的遗嘱继承,其余部分依照法定继承。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被告提供的两份遗嘱,张路订立的遗嘱中并未涉及涉案房屋的继承事项,徐冰订立的代书遗嘱,明确表示由被告继承其全部遗产,代书人丁里,见证人蒋依,二人均出庭作证,二原告不认可证人证言及遗嘱。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两套涉案房屋由原告徐大力、原告徐二力、被告徐三力继承,三人所占份额比例为1:1:6

 

五、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两套涉案房屋系两位被继承人于还有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其应当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被继承人徐冰、张路各自制作的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均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均应当认定为有效遗嘱。由于张路的自书遗嘱中未涉及继承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故本案中的涉案房屋应当先按照法定继承继承张路的遗产份额,再按照遗嘱继承继承徐冰的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张路和徐冰各项有涉案房屋一半份额,张路去世后,徐冰及原被告三人系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各自依法继承涉案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而徐冰共享有涉案房屋八分之五的份额,作为其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由被告继承。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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