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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一切合法收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1


保护一切合法收入 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苏海南 劳动保障部工资研究所所长 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确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保护”。这一论述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具有丰富的内涵。明确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以及合法收入与非收

保护一切合法收入 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苏海南 劳动保障部工资研究所所长

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确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保护”。这一论述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具有丰富的内涵。明确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以及合法收入与非收入的范围界限,了解把握这一论述的理论基础,认识保护一切合法收入的作用及其途径,对于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的内涵和构成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劳动收入是指各类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的各种报酬。这里“各类劳动者”包括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乡镇企业就业人员,农村就业人员,其他就业人员,以及私营企业主、雇工的个体户主等。其中,私营企业主和雇工的个体户主也从事社会劳动,也是社会主义建设者。“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各种报酬”,从城镇看,是指包括上述城镇就业人员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工薪收入,单位发放的与劳动密切相关的各种福利待遇,单位建立的按劳动贡献大小确定的补充保险,以及人们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相关劳动所获得的稿酬、讲课费、咨询费、劳务费等。从农村看,是指包括农民生产的各种农、林、牧、副、渔等类产品及出售产品所得,乡镇企业就业人员的工薪收入,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的各种劳务收入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私营企业主、雇工的个体户从事经营管理劳动所获得的相当于被雇用经营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收入,也属于劳动收入。

非劳动收入,顾名思义,是指劳动收入以外的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各种收入。主要包括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其中,财产性收入是指各种投资收入,如投资所得股份分红、股息,购买国债所得债息,股票市场炒股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凭借各种知识产权、土地房产权等所得收入,如技术发明成果、专利折合股份所得分红、商标商誉转让所得收入、稿费之外另付的版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房租等等。经营性收入是指经营所得超过平均利润率并由股东会同意支付给经营者的部分,如大胆决策所获得的超过市场平均利润收入中应支付给经营者的部分,营销策略吸引人而获得的超过平均利润率收入中应支付给经营者的部分等等。转移性收入是指遗产、馈赠以及通过再分配所得的国家支付的救济金、扶贫款等等。其他收入是指除以上三类以外的各种非劳动收入,如购买彩票中大奖等。

其次,要明确什么是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按照法律不禁止即不违法的理念,只要界定了非法收入,就能界定合法收入。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非法收入主要指通过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制假售假等非法手段、途径所获得的收入。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收入即为合法收入。其中,合法的劳动收入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和手段所获得的上述劳动收入;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和手段所获得的上述非劳动收入。当前,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主要是指通过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所获得的收入。其中,资本要素获得的收入主要有技术股份分红、出售专利所得、发明成果销售收入提成等;管理要素获得的收入主要是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获得的股份分红,股东会、董事会从税后利润中对经营者的奖励等。

保护一切合法收入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从理论创新看,通过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三点新认识。第一,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都参与创造社会财富。按照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片面理解,人们大都误以为社会财富只是劳动创造的。实际上,马克思就曾说过:劳动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都参与创造社会财富。尤其是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更是如此。在今天,单靠体力劳动,没有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的共同作用,是无法创造出人民所需要的社会财富的。第二,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在创造社会财富时参与的程度、作用不一样。劳动要素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基本要素,缺了劳动,其他要素无法独自创造社会财富;资本要素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血液”,是购买各种生产资料的本线,也是不可缺少的要素,但其创造社会财富的作用不如劳动等要素大;技术与科学知识相结合是第一生产力,技术要素是第一生产力的具体体现,是生产生产力的要素,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决定性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其创造社会财富的作用最大;管理从劳动中独立出来,做为一种要素,其实质是将劳动、资本、技术等要素进行优化组合、科学配置,因而是提升总体劳动产出的要素,对于实际创造社会财富量的大小发挥着决定性作用。第三,劳动和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都有权按自身产权和所贡献获得回报。根据以上两点新认识,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应以要素产权收益论和创值贡献报酬论为新的理论基础。所谓要素产权收益论,是指劳动和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在让渡自身产权时有权获得相应收益;所谓创值贡献报酬论,是劳动和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产权收益及劳动要素创值贡献报酬构成了劳动收入;资本、技术、管理要素产权收益及各要素创造贡献报酬构成了非劳动收入。

从改革实践看,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今天,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十六大的要求,应做到“两个毫不动摇”,非公有制经济将有进一步的发展。按照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原理,就必须要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这一基本分配制度条件下,就必须要相应确立并实行“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就必然相应地出现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也必然相应地要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保护一切合法收入的意义

第一, 是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的需要。如前所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决定了其分配结果必然包括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按照分配方式反作用于生产方式的原理,就必须要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也即保证使分配结果与分配制度以及经济制度相一致,使之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从而促进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否则,不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只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多种分配方式以及多种经济成分是难以保持并发展下去的。那样的话,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也就无法巩固并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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