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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1


申诉人:郭某,男,38岁,某集团公司司机,农民工。 被诉人:某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某,男,41岁,某集团公司总经理。 案情1996年10月,申诉人郭某到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称,被诉人在实行全员合同制时,以其是农民工为由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求

申诉人:郭某,男,38岁,某司机,。

被诉人:某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某,男,41岁,某集团公司总经理。

案情1996年10月,申诉人郭某到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称,被诉人在实行全员合同制时,以其是农民工为由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请求仲裁。

调查核实情况申诉人郭某原系农村个体运输司机,因技术好,1984年10月被某集团公司招收为临时工,安排到汽车驾驶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5年,1989年10月又与集团公司续签了为期7年的劳动合同。1996年10月,某集团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由于郭某从事汽车驾驶工作多年,技术好,该集团公司提出了与郭某续签劳动合同5年,郭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分析意见这是一起因续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案,焦点是农民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时,农民工能否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的这条规定并没有对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做出不同规定,因此,也应当适用于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但是,此类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281号)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的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转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工人的身体健康,避免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除此之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应当遵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本案中,郭某在某集团公司已连续工作了12年,双方又都同意延续劳动合同,某集团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调解,达成协议。

被诉人某集团公司同意与申诉人郭某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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