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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建筑物究竟享有哪些所有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01


  我国《物权法》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定义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法。商‌

  由此可见‌,‌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要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法。商‌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归属于自己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法。商‌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法。商‌即在法律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使用、购买的权利‌法。商‌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业主有权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进行管理‌法。商‌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方面内容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法。商‌在这三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基础‌法。商‌若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就一并转让了‌法。商‌

  当然‌,‌权利和义务总是相辅相成的‌,‌有权利也必然会有义务‌法。商‌业主在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其相应的义务‌法。商‌如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权时‌,‌要遵守法律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约定;及时足额认缴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资金等‌法。商‌业主更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法。商‌

  总之‌,‌明确业主对建筑物的所有权是有利于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有助于建立和睦融洽的邻里关系‌,‌有助于文明小区和和谐社会的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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