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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忽视的农村建房安全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31
岁末年初,大批农民工返乡,正是我省农村新建房屋的黄金时段。
农民自建新房,往往工程量小,由于忽视施工安全,常常导致事故频繁发生,并带来不少后续矛盾,甚至造成不少家庭返贫。而归根结底,在于农民自建房安全问题还存在不少法律空白。
1月18日,省人大代表翟某在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制定《四川省农村房屋管理办法》的议案,为我省农村建房安全问题的根本解决提出建议。
案例
泥水匠摔伤谁之责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就审结一起赔偿案。李某与王某是无建筑资质的农村泥水匠。2007年3月,房东周某将自己新房工程承包给王某后,王某雇请李某干起活来。5月6日,李某在糊二楼外墙时掉进晒坝受伤,花掉了住院1.9万元,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李某受伤后,房东只垫付了很少的医疗费,而王某则称其在合同中未约定工伤由谁担责,李某于是一纸诉讼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损失10余万元。
纳溪区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已经形成雇佣关系,因此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作为泥水匠却未采取安全措施,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周某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王某,在选任上有重大过失,因此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确定王某、周某、李某分别承担50%、30%、20%的赔偿责任。
据记者最新了解,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王某和周某的赔款兑现依然遥遥无期。“王某是普通家庭,而周某某把辛苦的积蓄用于修房,赔偿不起只好一走了之,下落不某。从房东到承包人再到伤者,都因这起伤残事故而陷入贫困。”承办本案的纳溪区法院法官林万泉告诉记者,像这样的诉讼每年都要碰到三四起,而村民私下自己调解扯皮解决的还是占到主要部分。
建议
强制保险或可行
目前我省农村建房的承建者多数是无施工资质的个体工匠,不戴安全帽、酒后施工等忽视安全因素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多,书面合同少,安全设施、违约责任经常未被提及;工匠雇人参加施工,房东也请亲朋好友帮工,导致管理混乱,最终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更是难点重重。“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过于简单,工匠和房东相互推诿,伤残雇员得不到及时救治,高额赔款让普通人无力应对,为了赔款又会引发新的纠纷。相关家庭都有可能因此而返贫,给社会带来后遗症。”林万泉说。
四川天府律师张蓉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农村二层及其以下的房屋可请一般工匠施工,但前提必须是工匠要有资质。因此建议房东首先要审查资质,其次要签订文字合约,因为农村建房中会有雇佣和承揽关系两种差别,确定将工程交给承揽人、形成承揽关系,对房东较为有利。再者,雇工、小包工头要与房东商定购买保险以规避风险,而雇工个人也该自己买份保险。
“强制保险不失为一种办法”,林万泉认为,农村建房中各方往往为省钱而不会买保险,因此可参照“”做法,某确规定雇员必须参加人身意外伤亡事故保险,这不失为在现实情况下的一种较好的防范办法。
呼声
关键还在于立法
“现在农村建房尤其是农村自建房从规划、监管到施工安全都处于较为混乱的局面,城郊稍好些,偏远乡村这一块几乎是农民自由安排。乡镇一级没有某确的管理机构,个别乡村只是国土所在兼管,力度也很微弱。”1月23日,省人大代表、广元市人大城环资委主任翟某告诉记者,究其原因,还是法律法规的缺失。
在调研过程中,翟某等代表深感基层干群对此呼声很高,于是在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制定《四川省农村房屋管理办法》的议案。
翟某认为,《办法》应某确规定监管机构,当地国土资源所、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应是本地农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村委会应是村民自建房监管单位。提高村民安全意识同时,还应指定专人担任建房安全巡查监管员。同时,施工队应具有施工资质;村民自建房屋需提出建房申请,村两委会签字盖章,城市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正式施工前,村委会、房主和施工方三方应签建房安全生产协议,某确责任,建房户及施工队均按比例缴纳安全施工保障金;施工方在现场必须采取设置安全警戒线、防护网、佩戴安全帽等措施,还要设置专 (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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