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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工程索赔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31


工程索赔分类:原因、目的、依据、有关当事人、业务性质、处理方式。

  索赔是合法的所有者,根据自己的权利提出对某一有关资格、财务、金钱等方面的正当的权力要求,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融为一体的边缘学科,它涉及到商贸、财会、法律、公共关系和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等诸多专业学科。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工程索赔是经常大量发生且普遍存在的管理业务,是受损一方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索赔是在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商(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而业主(建设单位)对于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施工单位要求赔偿,称为反索赔。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友好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妥协时,争议可通过解决。

  索赔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进行以下分类:

  1.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

  如施工准备、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及管理等原因引起的索赔,这种分类能明确指出每一项索赔的根源所在,使业主和工程师便于审核分析。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工期索赔就是要求业主延长施工时间,使原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从而避免了违约的发生;费用索赔就是要求业主或承包商双方补偿费用损失,进而调整合同价款。

  3.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可分为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能够找到依据,业主或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这种索赔不太容易发生争议;非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一定的索赔权。

  4.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可分为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总承包商同分承包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同供应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向、运输公司的索赔等。

  5.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类

  可分为工程索赔和商务索赔。工程索赔是指涉及工程项目建设中施工条件或施工技术、施工范围等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发生频率高,索赔费用大;商务索赔是指实施工程项目过程中的物资采购、运输、保管等方面活动引起的索赔事项。

  6.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可分为单项索赔和总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按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总索赔,又称综合索赔或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

  二、工程索赔的产生原因

  在工程建设中索赔是经常发生的,其主要原因有:

  1.设计方面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生设计与实际间的差异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项目在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赔。

  2.施工合同方面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和明确各种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致使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从而引起施工索赔。

  3.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地震、台风、流沙泥、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和地下构筑物等等引起的施工索赔。

  4.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

  承发包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因一些意见分歧和经济利益驱动等人为因素,不严格合同文件而引起的施工索赔。

  三、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及程序

  1.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按照我国建设部、财政部下达的通用条款,规定按以下原则进行索赔: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到索赔事件时,工程师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合同文件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①本合同协议书;

  ②通知书;

  ③及其附件;

  ④本合同专用条款;

  ⑤本合同通用条款;

  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⑦图纸;

  ⑧工程量清单;

  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3)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索赔发生后,必须依据合同的准则及时地对索赔进行处理,尽量将单项索赔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加以解决。

  (4)加强索赔的前瞻性。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进行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2.工程索赔的处理程序

  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每出现一个索赔事件,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惯例和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认真及时地协商解决。施工单位应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详见图1.

  四、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及计算方法

  1.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1)不同类型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工程拖期可以分为"可原谅的拖期"和"不可原谅的拖期".可原谅的拖期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不可原谅的拖期一般是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工程拖期。这两类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及结果均不同。

  (2)共同延误下的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①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②如果初始延误者是业主,则在业主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商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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