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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31


  合同如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仍应确认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应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的精神,由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协商补充工程造价及决算的约定;协商不成又无法采取其他结...

  合同如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仍应确认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应依据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的精神,由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协商补充及决算的约定;协商不成又无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时,可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数额予以鉴定。

  对作为定案证据的鉴定结论,必须查证属实才能够采信,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应组织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听取双方异议和理由。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由鉴定机构作出解释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进行质证。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并应提出对异议的处理意见。对于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违反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一致的、有缺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重新质证、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如果经质证后,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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