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工程质量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建设工程 > 工程质量 >

专家: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犯罪认定要考虑罪刑的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31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频发,引起公众关注,日前,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工程建设领域的犯罪及其法律适用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与会专家认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犯罪问题的研究...

  工程建设领域案件频发,引起公众关注,日前,由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工程建设领域的犯罪及其法律适用”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与会专家认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犯罪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有关犯罪认定要考虑罪刑的均衡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刘XX根据和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工程建设领域若干问题处理建议》(征求意见稿),对处理工程建设领域犯罪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他通过界定工程建设企业工作人员的范围,阐述了八种类型的职务侵占型犯罪的认定问题,力求解决司法适用不统一的问题。

  该意见稿得到与会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不过,其中一些问题也引起争议。如刘明祥主张工程项目经理在对外经济往来中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发包方、材料商、设备租赁商的财物将债务转嫁给建筑企业的,按定罪处罚,如果没有转嫁债务的,按定罪处罚。对此,清华大学教授黎宏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会导致处罚上的不均衡。因为同样的骗取财物行为,在出现危害性更为严重的转嫁债务行为时,反而得到较轻的处罚结果(诈骗罪量刑重于职务侵占罪),罪刑明显不均衡。刘明祥认为,对这类行为的定性并无问题,导致刑罚失衡的主要原因在于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轻于诈骗罪。

  清华大学教授周XX认为,由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情况比较复杂,对该领域的职务侵占罪不宜做开放性规定,应予以严格的限制和明确,比如哪些情况可以定职务侵占罪,哪些情况下不可以定职务侵占罪,要详细列举。在为司法机关提供处理建议时,还应当注意刑法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调整的平衡性。



上一篇:专家:应对偷工减料的行为不宜增设新罪

下一篇:济南:建筑工程寿命不得低于50年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