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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中标试图单方面终止合同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3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2至5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到由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咨询:

  某施工单位以低价某工程后,在过程中发现如果不能通过索赔增加费用,将发生严重亏损,而且业主方还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部分施工场地未能及时提供,影响施工进度。请问,能否据此单方面终止合同,从而避免损失扩大化?

  解答:

  第一,如果该是一份,当然有权终止,因此需要研究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第二,在该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业主方迟延移交有关场地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但难以认定系严重违约行为,因此并不符合法定的的条件。

  第三,如果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该种违约情形施工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当然有权终止,因此还需要研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第四,如果施工单位在无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将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

  1.赔偿业主方损失,业主方的损失包括因选择其他承包商发生的相关费用、业主方另行选择承包商完成未完工程价款与原施工单位所签合同约定价款的差额损失、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因合同终止而增加的管理费用等损失。

  2.如果合同约定,则还要支付违约金。

  3.如果施工单位因承包该工程有对外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供货合同,还要对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4.施工单位可能还会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根据国务院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中标人不按照与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2至5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到由工商机关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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