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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短命 皆为利往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31
受共同利益的驱使,加之缺乏质量缺陷纠纷、鉴定保修费用等解决机制,使《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难以实现。
在现行的房地产质量保证和监管体系中,由于施工和监理单位都是受雇于开发商,受共同利益的驱使,加之缺乏质量缺陷纠纷、鉴定保修费用等解决机制,使《建筑法》和《管理条例》所确立的房产质量保修等诸多良好制度设计难以得到真正实现。
房产质量保证强制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成熟的治理模式,已被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通过明确房产质量人,责成建设单位在履行交付手续前,向一次性支付相关工程质量保险金,如果房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由保险公司支付相关治理费用,从而,以保险信用消除了购房者的后顾之忧,也开辟了商品房质量监督的新途径,有利于提升开发商建筑质量意识、促进房地产业的优胜劣汰和规范运作。
目前,大连、上海、深圳等地试行房产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已多年,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对此,应当因势利导,大力推进,由国家出台行政管理规定,强制实行房产质量保证保险,让法律的刚性强化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让广大购房者能吃上一剂“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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