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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1
办事程序:
申请填表→受理登记(交验书证)→登记初审→登记复审→登记终审→缮证(核证)→交费发证→归档(制档)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书证材料:
1、房屋权登记申请表;
2、证(原件);
3、房地产、(原件),(单位之间的、个人之间借贷、均应公证抵押合同、);
4、房屋价格评估报告;
5、当事人身份证件,私房抵押需出具夫妻身份证明(或户口簿),配偶出具同意书,未婚者需出具经工作单位盖章的独身证明书。抵押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6、共有房屋,需同时提交共有人书面同意证明;
7、乙承诺书(第三人,由担保方出具);
8、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房产抵押的文件;
9、单位或任命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办结
住宅:每套80元收取;
非住宅:按不超过非住宅房产登记费标准的60%收取。
说明:
1、,首次上市的减半收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套收取20元;
2、每增加一本证书,收取工本费20元;
3、补办及更换证书的,每本只收取工本费10元;
4、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有证书的,只收取每本工本费10元;
无证书的,每平方米0·3元,最高不超过4000元;对破产兼并企业及特困企业按每平方米0·15元收取,最高不超过2000元;
领证时需交验领证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领证,同时交验领证人身份证)以及登记收件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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