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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钥匙”就等于交付使用吗?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31


发展商往往先让你在收楼的文件上签好字,再给你一张纸条,叫你到物业管理处去拿钥匙。当你进得房间,才发现玻璃门有裂痕,电线不翼而飞,你找物业管理公司,他叫你找发展商,你找发展商,他说已不关他的事,自己被发展商和物业公司耍太极,玩得团团乱转为了避免这种像

发展商往往先让你在收楼的文件上签好字,再给你一张纸条,叫你到物业管理处去拿钥匙。当你进得房间,才发现玻璃门有裂痕,电线不翼而飞,你找物业管理公司,他叫你找发展商,你找发展商,他说已不关他的事,自己被发展商和物业公司耍太极,玩得团团乱转……为了避免这种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的头晕脑涨,你的惟一选择是“先相亲再迎亲”。

也就是说,签收楼文件之前,先揭开“新娘”的红盖头,看一看“新娘”是否五官端正,只有这样才不至让不法发展商有机可乘。

房子到底什么时候算是交付使用,这是牵扯到双方实际利益的重要问题,常常引发“房屋交付使用”纠纷。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实践存在着许多当事人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理解不同而发生的争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认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钥匙”,而买房户则认为,“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领取房屋钥匙,还应同时办理交付房屋的证书。

由此就引发了许多纠纷,这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黄松有表示,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在此约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房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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